用单位钢材抵赌债,一男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11-30

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钢材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抵顶赌博所欠债务,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2017年3月,被告人黄某受委托担任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某高速公路一预制梁厂负责人期间,为网上赌博以及偿还赌债,向预制梁厂周边群众和业务往来人员借款超百万元。为偿还赌债,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黄某利用该厂疏于管理和冬季停工放假之机,欺骗看管人员要调拨钢筋,将中国建筑某工程局存放于该预制梁厂的长12米、直径12毫米的螺纹钢17捆约40吨,私自用于抵顶本人所欠他人借款,按照购进钢材合税票据价格每吨4165元计,价值约16.66万元。2018年3月后,预制梁厂新任负责人赵某受公司委托,为排除干扰有利于生产,协调黄某的欠款户代黄某偿还债务96.17万元。由于黄某非法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且案发后逃匿,为被害人造成超一百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赌博所欠债务,且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其退赔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某高速公路预制梁厂16.66万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六万元以上,其中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为偿还赌博所欠债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单位存放的约40吨螺纹钢抵顶给他人,价值达16.6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已超过职务侵占罪6万元以上的“数额较大”标准,却未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标准,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应判处黄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作出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其退赔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某高速公路预制梁厂16.66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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