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女子就医被强奸”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之所在!

发布时间:2019-06-18

近日,一则题为《成都双流警方通报“女子就医被医生强奸”案件:嫌疑人已被刑拘》的通报在网络上备受热议。通报大致内容是这样的:2018年5月10日上

午9时许,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一女子在该区民营恒康医院就医时,被一男性医生强奸。经初查,罗某对在治疗室为受害人注射镇静剂后

趁其入睡实施性侵的事实供认不讳。

 

作为法律人的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对此热议事件试做分析:

法律问题之一:罗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

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分解看构成要件,强奸罪的主体要求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故意;侵

犯客体是妇女性的自主权;客观方面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罗某(男性医生)对在治疗室为受害人注射镇静剂(使用其他手段压制反抗)后趁其入睡(违背妇女意志)实施性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明显符合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强奸罪无疑。

 

法律问题之二: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首先,医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因在《刑法》条文中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只有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单位

犯罪但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犯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所以,医院并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资格,不构成强奸罪,医院不承担刑事责

任。

其次,医院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又应承担哪种类型的民事责任?

1、医院作为服务机构,应对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认为,如果医院没有尽适当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

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2、患者作为消费者,是基于服务合同与医院确立了法律关系。患者在医院遭到了医生的强奸,如果该服务合同中有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约定,患者又确有人

身损害或直接物质损失,医院是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对患者作出赔偿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

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由医疗机构依据侵权

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假设该女性患者在医院确有人身损害或直接物质损失,而这些损害确属强奸行为造成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院应承担因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即停止侵

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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